有關原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(舊制)之勞工
公告日期:2009-08-10
主 旨:
有關原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(舊制)之勞工,依勞工退休金條例(新制)第9條第2項規定,於五年內改選適用新制之退休金權益一案,請轉知會員知照,請 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台中市政府府勞資字第0980177532號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依據 會98年7月13日勞動4字第0980130557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:「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,於5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。」,勞工自舊制改選擇適用新制期間將於民國99年6月30日屆滿,勞工屆期未選擇新制者,自期滿之日起仍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。為免影響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,請加強宣導周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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